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孔繁军与孔凡学、郑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军,孔凡学,郑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孔繁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孔凡学,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郑玉玲,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孔繁军诉被告孔凡学、郑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繁军,被告郑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凡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繁军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孔凡学向我借款40000元,月息0.02元,约定一个月以后偿还,到期后被告孔凡学拒不偿还。被告孔凡学、郑玉玲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孔凡学、郑玉玲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50000元。被告郑玉玲辩称,我和被告孔凡学是夫妻关系,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不是我们借的钱,而是被告孔凡学和原告合伙买铲车时原告孔繁军付了铲车的钱,因铲车挣不了钱就把铲车给我们,并恐吓被告孔凡学向其出具了租赁铲车的借据。被告孔凡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被告孔凡学从原告孔繁军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借款被告孔凡学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孔凡学与被告张玉玲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孔凡学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孔繁军与被告孔凡学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孔凡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年利率24%(12个月×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孔凡学、郑玉玲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玉玲抗辩称,其与被告孔凡学未从原告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凡学、郑玉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孔繁军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孔凡学、郑玉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孔凡学、郑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