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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大明与侯立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刘大明,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幸福委5组。被告:侯立海,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金源商混战(原双阳大营乡老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明诉被告侯立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大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退回141元后由原告刘大明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