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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杜永华与周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华,周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杜永华。委托代理人XX(受杜永华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全华。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华与被告周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永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永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杜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