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金章与张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章,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757-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章。被执行人张玲。张金章与张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金章医疗费13256.1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620元、眼镜损失27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649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62866.10元。案件受理费1582元,保全费770元,由张玲承担2152元。本案执行费87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7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