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全贵、李俊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侯全贵,李俊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被告侯全贵,男,1979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俊燕,女,1977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侯全贵之妻。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全贵、李俊燕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为方便判决后执行,提出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全贵、李俊燕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