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开心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开心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朱秋莲。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开心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浩天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浩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飞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