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变与陈开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德变,陈开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变。被执行人陈开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变与被执行人陈开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01日向被执行人陈开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开晚缴纳执行款243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04元,申请执行费2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开晚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7幢405室房屋(房产证号:00××82)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开晚与应美蓉名下,该房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抵押权人(银行)已就该房提起诉讼本院以(2015)温苍商初字第2487号立案审理。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开晚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存在银行抵押贷款,抵押权人(银行)提起诉讼已立案审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开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商初字第2487号立案登记表和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开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