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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宝珠、刘占与宋爱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珠,刘占,宋爱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宝珠(系任国清之夫)。申请人刘占(系任国清之长子)。被申请人宋爱全。申请人刘宝珠、刘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爱全所有的黑R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坐落在建三江局直地区银河综合楼七层十一号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珠、刘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爱全所有的黑R重型自卸货车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相关事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