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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秀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乾德,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乾德,男,193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劳动厅退休。委托代理人张朝阳(系陈秀荣之子),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供电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燕芳(系陈秀荣儿媳),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医院护士。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运,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秀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8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四查措施,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执字第00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