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金生与闵学富、魏峰、魏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生,闵学富,魏峰,魏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29号原告黄金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闵学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建银,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生与被告闵学富、魏峰、魏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黄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黄金生。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