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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金生与闵学富、魏峰、魏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生,闵学富,魏峰,魏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29号原告黄金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闵学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建银,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生与被告闵学富、魏峰、魏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黄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黄金生。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