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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大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17号罪犯杨大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钟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大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2013年4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大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大军,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大军,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2014年1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0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所处罚金及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大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规定,故酌情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大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