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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小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小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根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龙,系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胡小毛,男、1972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小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称,被告已付清所拖欠的物业费,纠纷已解决,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