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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辜启文、王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启文,王娟,李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辜启文,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李祥元,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祥元之妻周建华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建华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