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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尹宗辉与钟威、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宗辉,钟威,谢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尹宗辉,男。被告钟威,男。被告谢龙,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宗辉诉被告钟威、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尹宗辉负担。退回原告尹宗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刘晓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