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尹宗辉与钟威、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宗辉,钟威,谢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尹宗辉,男。被告钟威,男。被告谢龙,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宗辉诉被告钟威、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尹宗辉负担。退回原告尹宗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刘晓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