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志锋与廉江市邦威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锋,廉江市邦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86-2号原告:邓志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东兴,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737。被告:廉江市邦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注册号:440881000004491。法定代表人:郑尚。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邓志锋诉被告廉江市邦威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1月3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11元,财产保全费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