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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汪娟与黄灿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娟,黄灿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汪娟。委托代理人石远山,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灿洪。原告汪娟与被告黄灿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9,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8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直至欠款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远山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灿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有无签订书面合同:无;二、欠款金额:原告提交欠条、保证书显示,直至215年2月15日原告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9,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没有对此进行约定,依法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本院指定清偿之日止。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灿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娟返还欠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元,由被告黄灿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布谷(兼)书记员黄永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