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秀茂与彭水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茂,彭水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330号原告林秀茂,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沈惠生、邓奖平,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郭元、赵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茂与被告彭水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茂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秀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秀茂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