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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丁���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菊英,丁菊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964号起诉人丁菊英,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起诉人丁菊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外交部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判令外交部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丁菊英称,其向外交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给联合国有关报告的相关细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组织有关结论和建议所作评论的相关细节。因外交部答复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丁菊英认为该答复行为违法,故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提交报告、以及对国际组织有关材料所作评论,均系外交行为。外交部应丁菊英的申请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系外交行为的内容之一。丁菊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丁菊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