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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尚宏与焦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尚宏,焦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24号申请执行人郭尚宏,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焦秀平,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尚宏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秀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5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19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焦秀平自愿以其所有得位于神木县政法巷三排2号房屋(产权证:22115号;土地使用证号:G008405号)作价205万元,抵偿本案中所欠申请人借款95万元及张军申请执行焦秀平一案中郭尚清代替焦秀平偿还的110万元;该房屋过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焦秀平于2016年5月1日前交付申请人,二、案件受理费6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85元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并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