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树林与被执行人王君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树林与被执行人王君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林,王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姜树林,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王君武,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姜树林与被执行人王君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