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邓某军与楚某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285号起诉人邓某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日,四川省平昌县人。2015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邓某军的民事起诉状,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其妻楚某滟离婚。经审查,起诉人邓某军与楚某滟结婚后于2015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到现在为止,楚某滟分娩还不到一年,故本院认为,起诉人邓某军要求与楚某滟离婚的诉讼请求与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相违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某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