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登峰与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峰,王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328号之一原告杨登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邦荣,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勇,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超,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暂住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杨登峰诉被告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由东莞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额度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王文超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