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熊甦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甦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02号罪犯熊甦庭。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扬广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甦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熊甦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熊甦庭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甦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1分。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熊甦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但该犯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因此首次减刑应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甦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