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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建平与屈大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平,屈大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苏州市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平江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曹建平。委托代理人何祥,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大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信投大厦9层北。负责人赵建平。被告苏州市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立交桥北口(昌华集团内)。法定代表人高华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姑苏区平江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塔西路长康里**号。法定代表人刘根南,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明(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建平诉被告屈大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建平申请追加苏州市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平江环境卫生管理所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曹建平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大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苏州市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平江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6元,由原告曹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