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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424号之二原告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西首。法定代表人王晓,经理。被告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龙海山庄。法定代表人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西黄岛村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西黄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乳国用2010第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