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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张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传彬,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参花街。申请执行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09)延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延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