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执字第0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坤申请执行王亚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王亚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涡执字第00216-2号申请执行人:肖坤,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白沙乡肖店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0510903X被执行人:王亚璞,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粮站006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301212319。本院在执行肖坤申请执行王亚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正在服刑,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可凭此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1)涡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磊审判员 刘继业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