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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继兰与潘军、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兰,潘军,沈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25号原告:陈继兰,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潘军,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萧县官桥镇吴集自然村。被告:沈中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继兰与被告潘军、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