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某水泥款7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某、张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某水泥款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武某、张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法执字第00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