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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和诉被告李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李占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和,男,汉族,1942年8月29日生,住双辽市东明镇东胜村4屯。被告:李占明,男,汉族,43岁,住双辽市东明镇东胜村4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诉被告李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王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