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和诉被告李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李占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和,男,汉族,1942年8月29日生,住双辽市东明镇东胜村4屯。被告:李占明,男,汉族,43岁,住双辽市东明镇东胜村4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诉被告李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王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