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美丽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丽,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何美丽,农民。被告:刘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丽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美丽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