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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美丽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丽,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何美丽,农民。被告:刘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丽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美丽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