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54号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军,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海,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军与被执行人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海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曾海的标的为145200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1452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