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白志军与史如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军,史如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白志军。被告史如建。原告白志军诉被告史如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