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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文成与王子芳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成,男,1951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子芳,又名王子房,男,1977年2月27日生。关于赵文成诉王子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王子芳于2015年6月27日前支付原告赵文成劳动报酬8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