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熊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熊光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57号原告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和平街43号。经营者周晓凤,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熊光平,男,生于1971年4月5日,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熊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厦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熊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