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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柏华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陈柏华。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洪,区长。委托代理人殷照翔,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柏华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柏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柏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华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柏华负担。审判员  沈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