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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包治平与四川行知科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治平,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包治平,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27层第0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83305431。法定代表人胡俊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包治平诉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谭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昭荣、徐明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治平的委托代理人肖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治平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移动互联网关键词”委托转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协助转让原告拥有的中国染料门户资源壹户,原告支付被告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同时约定,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服务费后,被告立即开始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向原告提供执行合作项目所必须的相关工具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原告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重庆中移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手机行业门户合同》,约定原告享有行业门户名称为“中国染料”10年的所有权,被告为该手机行业门户项目进行开通和技术平台搭建工作,原告支付该门户项目注册服务费9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重庆中移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染料”门户注册服务费98000元。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移动互联网关键词”委托转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协助转让原告拥有的中国染料门户资源壹户,原告支付被告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同时约定,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服务费后,被告立即开始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向原告提供执行合作项目所必须的相关工具,并提供包装、宣传、炒作后台及所需相关服务,以及提供包装、宣传、炒作等相关硬件及其软件的正常和不间断运行等;还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和不能完成协议约定,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所出公证备案费用,并加付协议转让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终止本协议。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35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手机行业门户合同及收据、“移动互联网关键词”委托转售协议、POS签购单及收据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重庆中移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手机行业门户合同》,取得了行业门户名称为“中国染料”10年的所有权。尔后,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互联网关键词”委托转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协助转让原告拥有的“中国染料”门户资源一户,并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执行合作项目所必须的相关工具,并提供包装、宣传、炒作后台及所需相关服务,以及提供包装、宣传、炒作等相关硬件及其软件的正常和不间断运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并按协议的约定加付协议总额即35000元20%的违约金700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105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调整为7000元。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包治平所支付的公证认证及备案服务费35000元;二、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包治平违约金7000元;三、驳回包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省行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包治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谭 红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