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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春停与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黄春停,男。委托代理人:潘峰,男,生于1950年6月23日,汉族,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调解委员会主任,住该村。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办事处工农桥村,法定代表人:赵云霆,经理。被告:汉中金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中段,现住勉县定军山镇毛堡社区。法定代表人:樊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少军,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停与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停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停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春停负担。审判员 张 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