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德宝租赁站与张孝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德宝租赁站,张孝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德宝租赁站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北城五金二区二栋。负责人王风迎,系该租赁站经营者。被告张孝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德宝租赁站诉被告张孝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孝亮所有的位于开发区保店守恒驴肉厂的宿舍楼一宗(房权证号:鲁宁字第××号,面积123.7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转证、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