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学生与徐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生,徐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8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之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学生与被执行人徐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效后徐之成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学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之成给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之成欠申请执行人朱学生借款1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之成承担。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徐之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