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57年12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志均,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孝明,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54年4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