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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丁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男,199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上诉人杨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丁某甲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27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孩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15日,杨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杨某提起诉讼。另查明,丁某甲给杨某送彩礼6万元,杨某返还彩礼4万元用于购买轿车,丁某甲送给杨某黄金首饰金手镯1对、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2枚(黄金首饰杨某自认均已带走)。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亦未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的陪嫁物属同居前个人财产,现由杨某保管,予以确认。彩礼礼金和黄金首饰系附条件的赠与物,双方同居时间短,丁某甲要求由杨某返还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轿车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杨某出资4万元来源于彩礼礼金,结合本案实际,轿车可判归丁某甲所有,杨某佩戴的首饰可判归杨某所有,杨某退还彩礼1万元。杨某要求丁某甲偿还借款5000元,但无证据证实,且丁某甲也不认可,不予支持。丁某甲要求杨某返还见面礼5000元,见面礼属于同居前赠与物,丁某甲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丁某甲要求返还保管的工资、礼钱,杨某不予认可,丁某甲也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手镯1对、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2枚和原告杨某的陪嫁物:洗衣机1台、被褥4床归原告杨某所有;现代瑞纳轿车一辆归被告丁某甲所有;二、原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丁某甲彩礼1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丁某甲婚姻关系的确定:丁某甲家请媒人杨某甲(系丁某甲的姨夫)来上诉人家提亲,双方家人同意,由父母包办,未有结婚证就缔结了婚姻关系,于2014年12月27日按照回族宗教仪式结为夫妻。婚后,丁某甲经营汽车生意。开车肇事后,丁某甲要求上诉人到娘家借钱,上诉人向娘家父亲借了5000元。尔后,被上诉人丁某甲多次要求上诉人回娘家借钱,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丁某甲不满,将上诉人送回娘家,又趁上诉人父母不在家,伙同其母亲及姨娘殴打上诉人。上诉人姐姐报警,上诉人遭到毒打后,孩子也流产了。上诉人生怕再遭不测,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和返还上诉人的财产。二、现代瑞纳轿车是上诉人的父亲到银川买来给上诉人的陪嫁物品,车户是办给上诉人的。而一审法院却采信了假媒人马某甲的证言将车判给了丁某甲,并没有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证人马某甲是丁某甲的姨娘,也是上诉人的二妈,但不是媒人,马某甲的证言是虚假的,一审不应采信其证言。综上,上诉人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依法酌情改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丁某甲答辩称,1.车是被上诉人家买的,彩礼是6万元,上诉人退还4万元,被上诉人家加了3万元买的车。上诉人的父亲要求将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否则不结婚,为此事双方还发生争吵,后来被上诉人就同意上诉人家的意见,将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2.媒人马某甲和杨某甲是夫妻,马某甲能出庭作证。3.被上诉人没有打上诉人,是上诉人经常回娘家,上诉人回娘家就让被上诉人到其父亲工地打工,如果被上诉人不去,上诉人就不回家。4.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父亲借5000元,上诉人还拿了被上诉人打工的15000元和150克黄金首饰。按照习俗结婚后,上诉人只在被上诉人家里生活了一个月。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提交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一份、光盘和照片各一张、接处警登记表一张。证明:1.现代瑞纳轿车是上诉人的陪嫁物;2.马某甲不是媒人,媒人是马某甲的丈夫杨某甲;3.被上诉人殴打过上诉人。被上诉人丁某甲质证意见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的真实性认可,但车不是上诉人的,购买车的钱是被上诉人交的。光盘和照片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媒人确实是马某甲,当时只不过是杨某甲出面收取了谢媒人的钱。对于接处警登记表,双方只是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并没殴打上诉人。本院认证意见是,一审中,上诉人杨某已经认可,涉案车辆是用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购买的,对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于光盘和照片以及接处警登记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丁某甲二审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丁某甲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亦未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上诉人杨某应当将收取的彩礼依法返还给被上诉人丁某甲。关于诉讼中双方争议的车辆,经查明,虽然所购买的车辆由上诉人杨某部分出资,但其出资实际为被上诉人丁某甲给付的彩礼,上诉人杨某认为车辆是其陪嫁个人物品的主张并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将车辆判归被上诉人丁某甲所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他彩礼及陪嫁物品的处理,经审查,一审的判决也是符合本案实际的,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杨某主张的借其父亲的5000元,杨某并无证据证实,且被上诉人丁某甲也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利武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