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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