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494号被执行人曹辉。被执行人曹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14)苍溪荆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执行人曹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