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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494号被执行人曹辉。被执行人曹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14)苍溪荆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执行人曹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