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学勤与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学勤,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学勤,女,汉族,1958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廖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许学勤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许学勤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学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审 判 员 单 川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