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绍容与张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容,张静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刘绍容,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征(系刘绍容之子)。被告张静静,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容与被告张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绍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绍容负担。审 判 长 陶 芳审 判 员 蒋梦娴人民陪审员 刘秀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