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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绍容与张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容,张静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刘绍容,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征(系刘绍容之子)。被告张静静,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容与被告张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绍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绍容负担。审 判 长  陶 芳审 判 员  蒋梦娴人民陪审员  刘秀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