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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草雅乐吐诉李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草雅乐吐,李玉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草雅乐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玉江,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草雅乐吐与被告李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草雅乐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草雅乐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