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宏友、张胜等与孙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3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张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述三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章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友、张胜、张莉与被执行人孙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章志已赔偿申请人张宏友、张胜、张莉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自动放弃部分执行款并出具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