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春一与李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一,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一。被执行人李国庆。本院在执行李春一与李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