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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海彬与康志学、孟繁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彬,康志学,孟繁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彬,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康志学,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孟繁雪,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海彬与康志学、孟繁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