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海彬与康志学、孟繁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彬,康志学,孟繁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彬,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康志学,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孟繁雪,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海彬与康志学、孟繁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搜索“”